粤评协〔2016〕12号 发表时间:2016-3-2 阅读次数:735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决定开展2015年执业会员年检与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及内容 此次执业会员年检与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定期检查合并办理,2015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执业会员均应当参加年检。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业会员年检内容: 1.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2.是否按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3.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4.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5.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6.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是否存在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二)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年检主要内容: 1.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是否存在违反资产评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的情况; 3.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4.是否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是否按规定报送本人诚信信息; 6.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条件; 7.是否加入行业协会。
二、年检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年检申报。 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2016年3月31日前提交下列材料(无需装订,可以邮寄):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2.《资产评估师一览表》(附件2); 3.《资产评估师年检表》(附件3); 4.《资产评估师诚信信息申报表》(附件4); 5.《首席评估师任职情况报告》(附件5); 6.《2015年度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年检登记表》(附件6,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机构填写); 7.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档案的凭证复印件或者内退、下岗、退休人员相关证明复印件; 8.本人与所在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双面复印); 9.资产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师缴纳2016年3月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10.资产评估师缴纳会费证明。 (二)年检办理。 4月1日至30日,省评协对年检材料审查,重点检查机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专职情况。 (三)年检处理。 对执业会员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符合各项规定的,予以通过年检。 2.对违反有关规定,但不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的,暂缓通过年检,并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改正的予以通过年检,未完成改正的不予通过年检。 3.对违反有关规定,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4.执业会员不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应申请变更登记类别,并根据非执业会员管理相关规定,自愿申请加入非执业会员。
三、公告及盖章 予以通过年检的执业会员将在省评协网站上公告。各机构根据年检公告中通过人员名单,凭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到省评协会员部加盖年检合格章。
四、注意事项 (一)执业会员应对本人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评估机构应对本机构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年检材料需加盖本机构公章;对报送虚假年检材料的评估机构或执业会员,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年检的执业会员,评估机构应向协会书面上报未参加年检原因。已脱离评估机构的人员,应提交变更登记类别申请书。如自愿申请加入非执业会员,应同时报送非执业会员申请材料。 (三)为做好年检工作,在年检期间暂停办理执业会员转所手续及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事项。年检公告后恢复办理。 (四)珠海、佛山、东莞三市的资产评估师年检材料应先报送至当地资产评估协会,由三市协会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上报省评协。注册地在上述三市的本省分支机构,可与总公司一并年检。 邮寄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六楼,邮编:510030。 联系人及电话: 孟萌,020-83176528。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资产评估师一览表 3.资产评估师年检表 4.资产评估师诚信信息申报表 5.首席评估师任职情况报告 6.2015年度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年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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