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开展2016年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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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评协〔2016〕19号 | | | 深圳评协,珠海评协、佛山评协、东莞评协,各资产评估机构(含深圳市):
根据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的规定,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授权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承接部分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职能的通知》(粤财工〔2013〕123号)的要求,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决定于近期开展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年度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2016年1月1日前在广东省内(含深圳市)批准设立的机构和分支机构。
二、报备审查的内容 (一)机构设立条件:重点审查机构股东(合伙人)是否符合规定的专职情况;配备的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规定人数;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补充规定的资产评估师人数;是否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等情况;分支机构存续是否符合规定;分支机构是否实现本地化管理(是否在本地开展业务)。 (二)机构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资产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情况:重点审查机构是否单独设立“职业风险基金”账户进行核算,是否制定了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情况。 (三)机构或分支机构发生重要变更事项是否按规定及时备案。
三、报备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机构填写附件1,分支机构填写附件2); (二)机构最新的商事登记信息;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年度会计报表; (四)《2015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3); (五)《资产评估师情况审核汇总表》(附件4); (六)机构为资产评估师缴纳的2016年3月社会保险费凭证(清单应包括机构名称、缴费时间、参保人员等项目); (七)《资产评估机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表》或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机构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应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中列示,附件5)。
四、报备时间 各机构请于2016年4月30日前通过邮寄或报送方式向省评协提交报备材料。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的机构报送至市级评协,由市评协统一汇总报送省评协。深圳市的机构报送至深圳评协,由深圳评协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后,于2016年4月30日前报送省评协。
五、其他事项 各机构应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报备材料需加盖本机构公章;对报送虚假材料的评估机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邮寄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六楼,邮编:510030。 联系人及电话:孟萌,020-83176528。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3.2015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4.资产评估师情况审核汇总表 5.资产评估机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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